叉车

一市民停车位被占,一气之下雇叉车将车扔进

发布时间:2023/12/9 16: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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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因车位被占用而引发的纠纷,不过这次车位主人没有惯着他,直接雇来叉车把车扔进了河里。

事情发生在11月19日晚间,事情发生在福州市仓山区的融信白宫小区,一辆闽A牌照小轿车占用了林某凯所有的车库车位,而占用人是同一个小区的陈某根。

车位主人发现后,给陈某根打电话,要求其挪车,而对方则称“我感冒了”,总之就是拒绝第一时间挪车。

这一番话说出之后,彻底惹怒了林某凯,他先是在物业群里说了此事,并喊话物业“做个证明”。

随后,激进的举动上演了,根据林某凯拍摄的视频,他雇来龚某强驾驶的叉车,边录视频边称“叫你挪车,你说你感冒了……感冒了是吧,那我直接给你扔进流花溪里,这部破车我也赔得起……扔了就是”。

林某凯还真是“说到做到”,随着砰的一声,车辆被龚某强用叉车扔进了河里。

车主陈某根得知之后,选择了报警,警方前往处置,根据次日警方发布的警情通告,林某凯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也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一,“扔车事件”引发争议:

林某凯扔车之后,迅速引发了热议,不过大家还是比较理智的,纷纷说心情可以理解,但不支持这种过激的行为。

其实类似这种被占用车位的事,日常生活中屡有发生,但占车位的人基本上不是出于恶意,大多是车位不够用造成的,基本上都是偶尔或者暂时停一下,接到挪车电话之后会马上配合挪车,以免耽误车位所有人使用。

然而,占用车位的陈某根,显然其做法和话语之间存在“挑衅”的味道,纵然自称“感冒”了,但从楼上到地库,也不至于无能为力吧?况且邻里之间要和谐相处,占用别人的车位本身就不占理,硬杠车位主人就更理亏了。

还有一个细节就是,陈某根在18日17时许占用了林某凯的车位,到林某凯在19日22时许联系他挪车的时候,陈已经占用车位长达1天多的时间了,看来并非是暂时性的占用。

已被打捞

当然,陈某根拒绝挪车的做法不对,林某凯把车辆扔进河里的做法则更过激,正确的解决途径应当是先联系车主挪车,这一步他做到了,如果拒绝挪车,那么可以联系物业,物业作为管理方,应当保证车位主人的车位不被占用,这是物业的义务。

倘若物业也无能为力,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不是情绪失控的把车扔进河里,这么做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激发矛盾,更重要的是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有理变无理了。

二,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警情通报来看,扔车人林某凯已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也已归案,而这两人,大概率免不了法律追责:

1,林某凯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林某凯在拍摄扔车视频的时候,说“这辆破车,我也赔得起”,显然他低估了其中的利害关系,这已经不单单是民事赔偿的范畴了,他的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的是,虽然陈某根占用他人车位并拒绝挪车,该行为有错在先,但汽车属于他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予以破坏或处置。

而林某凯“扔车”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行为上已经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极有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条中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来说,造成财物损失元以上的,就是“数额较大”的范畴;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

虽然被扔的车辆具体品牌、使用年限、损失金额、价值等还未确定,但估计损失在元以上,倘若如此,那么就构成刑事立案的标准了,林某凯有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面临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罚。

2,叉车司机龚某强的法律责任:

司机龚某强真是“什么活都敢接啊”,他明知扔车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仍然疏忽大意甚至放任该行为的发生,也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法律层面上,龚某强属于共同侵权人,但他是受林某的雇佣和指挥,责任相对较轻,应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龚某强应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是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就要看对其具体情节的认定了,最轻的处罚也应当是赔偿陈某根一些经济上的损失。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讲,一时冲动酿成大错,也使得有理一方站在了非常被动的局面上,尤其是对于林某凯来说,他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当然,对于林某凯最终应承担的责任,也并非一定是刑事责任,这还牵扯到《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免责”条款,以及要结合占用车位的陈某根的主观恶意程度来综合衡量:

比如《刑法》第1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6条中都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属于这种情况,那么可以免于刑事追责。

再就是要考虑陈某根占用他人车位的恶意程度,倘若小区内车位充裕,或者有经常占用他人车位,或者以各种借口拒绝挪车,那么其主观恶意程度还是很大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车位所有权人属于林某凯,他要求陈某根完全正当,陈某根应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责任,但他并未这么做,已经属于违法;倘若主观恶意程度更大,甚至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换句话说,林某凯并非一定会承担刑责,这还要综合衡量陈某根占用车位的主观恶意程度,也不是没有“握手言和”的可能性。当然,该赔偿的损失,还是要赔偿的。

除了以上三人应承担的责任外,物业也是有责任的,尤其是在车位所有权人与物业签订了服务合同,并支付了服务费、车位管理费的背景下,物业有义务、有责任对车位进行管理和服务,保证能够达到停车要求。

倘若物业做不到以上事项,那么就涉嫌违约,可以要求其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

综上来说,“扔车”之所以会引发争议,原因就在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车位被占用的切身经历,甚至也出现过被占用人“刁难”的类似情形,有切身的体会。争议就在于,出现这种情况时,应该心平气和的协商处理,还是采取过激行为?无疑是前者。

“远亲不如近邻”,个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保证,但邻里之间的关系也要维护,希望扔车这类事情,不要再上演了,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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