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

员工身体残疾,物流公司是否可以据此与其解

发布时间:2023/2/15 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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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其年10月10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担任叉车工。入职时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体检合格。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牛某某均勾选“无”。年7月4日,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年7月10日,牛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年10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牛某某起诉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我国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公司不应当享有过分宽泛的知情权,不能因劳动者隐瞒不影响工作的身体条件下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要受到个人信息、个人隐私权利保护的限制,得到二者的相对平衡。

该物流公司招聘的劳动者属于叉车工,牛某某入职时已经提供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并且在入职时体检合格。从具体的工作情况来看,牛某某是否持有残疾人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作。因此该物流公司以其隐瞒残疾人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理由不能成立,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并有权了解其基本状况,但是,这种知情权应该建立在是否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而与之无关的问题,则不应具有过分广泛的知情权。此外,工人的伤残因素多种多样,其对工作的影响也不能一概而论的。注重个人的隐私权逐步成为社会的主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不向雇主透露自己的身体残疾,而以普通人的身份为代价,得到劳动报酬,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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