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叉车 >> 叉车前景 >> 执法大练兵2022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上海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结合大气环境领域专项执法工作,查处一批常见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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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某工地扬尘超标案
年7月,普陀区环境监测站通过在线监测平台发现,某工地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在当日7:15至11:00期间,数据记录显示7次15分钟均值超过《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规定的1.0mg/m3的标准限值。执法大队在接到超标报告后,立即开展调查。该工地的分包单位在7月9日清运破拆产生的建筑垃圾过程中未按要求做好扬尘防护,造成当日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超标。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年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年版)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年9月,普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工地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9万元。
通过运用扬尘在线监控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固定违法线索和相关证据;同时,易扬尘单位也可以实时了解扬尘情况,如有问题,即知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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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张某未按要求粘贴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案
年年底,虹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1台柴油挖掘机未粘贴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使用者为该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总包方)甲公司。经调查溯源,该柴油挖掘机为张某所有,协议约定租赁给施工单位甲公司施工使用。该柴油挖掘机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张某未按要求领取识别标志,并粘贴于显著位置。
张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应当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粘贴于显著位置”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年2月,虹口区生态环境局责令张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元。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应当通过“上海一网通办——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申报登记”等方式及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粘贴于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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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某公司从事隧道钢支撑的生产加工,有多台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委托监测站对该公司叉车排气开展日常监测,测试结果显示:一台叉车尾气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规定的排放限值,检测结果不合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崇明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元。
聚焦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检工作,重点查处检测尾气超标排放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限值标准,并在正常使用时不“冒黑烟”,达标排放。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法制科?相关区大队
编辑:张玉洁
上观号作者:上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