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

通报10起,涉案当事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3/6/12 15: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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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年烟台市市场监管局

在全市持续开展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依法严厉查处7类17项违法行为

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现公布10起典型案例

①招远金凤物业有限公司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案

案情简介:年11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

经查证,招远市金凤物业有限公司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依法责令招远市金凤物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②牟平超越商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案情简介: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08-29批次雪丽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胭脂红及其铝色淀(以胭脂红计)超标。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雪丽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没款元的行政处罚。

③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年1月20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取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其内容记载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萌希昔复合乳酸菌果汁(芒果味)”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元行政处罚。

④招远海涛粉丝包装厂未经许可包装龙口粉丝案

案情简介:年1月1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海涛粉丝包装厂进行检查。经查证,招远市海涛粉丝包装厂未经许可包装龙口粉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构成未经许可包装龙口粉丝的违法行为。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⑤莱州文昌路街道伟宝服装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衣服案

案情简介:(冰墩墩)是年1月15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告的第A号北京年冬奥会吉祥物,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该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销售带有标志的衣服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衣服的违法行为。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衣服3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⑥招远金伟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年2月17日15时20分,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招远市金伟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有1台固定式电子秤未经检定。

经查证,招远市金伟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计量器具用于回收和销售再生物资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⑦牟平老冯便利店使用未经检定强检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年03月18日,牟平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正在使用的“HENTER衡特”电子计价秤经查,当事人自年6月开始至案发,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上述电子秤,用于称重结算使用,一直未申请检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牟平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⑧莱阳信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西留液化气站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根据举报,年2月24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南侧墙外安装有2个液化石油气储罐。两个储罐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

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行政处罚。当事人对上述两个液化石油气储罐进行了拆除。

⑨招远针织厂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年6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叉车。

经查证,招远市针织厂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有关特种设备,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

⑩栖霞美地建材(烟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厂内叉车案

案情简介:年4月14日,栖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美地建材(烟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不出在用厂内叉车的检验报告。经查,美地建材(烟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厂内叉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厂内叉车并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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