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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以下简称新规程)于年8月3日发布,并于年12月1日实施。新规程与旧规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相比变化很大。具体有哪些变化呢?
1.修改叉车定义
新规程叉车的定义: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
新规程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定义:指具有4个以上车轮、非轨道无架线、座位数(含司机座位)不小于6且用于旅游观光运营服务的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明确了“三区”的定义
工厂厂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游乐场所,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游乐场、主题乐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2.细化技术要求
对观光车的坡度进行了调整
观光车辆在设计时应当明确满载最大爬坡度、最大行驶坡度、最大运行速度等性能参数,且满载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最大行驶坡度,最大行驶坡度和最大运行速度的取值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铭牌的内容有增加
1.叉车铭牌中增加了“防爆等级、车架号、制造地址”的信息。
2.观光车铭牌中增加了“车架号、制造地址”的信息。
3.委托生产的场车,产品铭牌中制造单位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应当同时填写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写实际制造地址。
细化了安全标志和护顶架、警示装置、后视镜、驻车制动、相关技术要求。
1.安全标志:叉车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者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禁止站在货叉上、禁止站在货叉下、手指或者手被挤压风险提示,配备安全带的叉车还应当包括扣紧安全带。
观光车辆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者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系好安全带、灭火器、车未停稳前请勿下车。
2.最大起升高度大于mm的乘驾式叉车应当安装符合GB/T《工业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要求的护顶架;没有安装护顶架的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叉车,当侧面防护装置处于其保护位置时,应当采取措施以防起升高度大于mm。
3.乘驾式叉车应当设置由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至少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其中,设计为司机侧站或者侧坐驾驶的叉车可不设置倒车蜂鸣器。
4.观光车辆应当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一个或者多个后视镜。如果采用摄像显示装置代替后视镜,应当能满足后视镜的同等功能。
5.驻车制动系统应当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手柄操纵的驻车制动控制装置应当有防止意外释放的功能,坐驾式车辆的司机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6.叉车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新增2项,并提出过渡期措施。①司机坐(站)姿态感知系统。乘驾式电动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司机坐(站)姿状态感知系统,当司机不在正常操作位置时,车辆不能进行动力运行,即使操纵载荷装卸控制装置,也不应当出现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当司机回到正常操作位置,但没有进行额外操作时,动力运行、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均不应当自动发生。
②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应当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通过指纹、虹膜、人脸特征等生物信息或者磁卡等与个人身份信息唯一绑定的媒介,验证司机操作权限,当该采集器失效、拆除或者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
③过渡期措施。新版规程提出了叉车安全监控装置检查的要求,考虑到制造单位实际生产过程中需要准备有关硬件、软件和安装调试工作,提出以下过渡措施:
1)自年12月1日起,新生产出厂的叉车必须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装置。检验机构实施定期(首次)检验时,检验项目应当包含安全监控装置检查。同时,鼓励制造单位积极推动产品升级,提前安装安全监控装置。
2)对制造日期在年12月1日前的叉车,不要求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定期(首次)检验可以不包含相应项目。但对安装有安全监控装置的上述叉车,定期(首次)检验应当包含相应项目。同时,鼓励使用单位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对在用叉车加装安全监控装置,提高使用安全性。
3.调整检验与使用管理
调整了检验周期,明确了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1.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在用观光车辆的定期检验每年1次)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
2.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①取得营业执照。
②场车作业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项目(叉司机N1、观光和观光列车司机N2、安全管理A)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且保证每台场车在作业时均由司机随车操纵。
③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定期自行检查分为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至少保存5年。
④使用单位应当在场车每日投入使用前,按照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检查,并且形成使用记录。
⑤场车的维护保养、月度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场车作业人员实施,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场车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⑥在爆炸性环境使用的叉车,其年度检查还包括隔爆型电气部件隔爆面及隔爆箱盖的可靠性,浇封型电气部件浇封面的完整性,蓄电池及电源装置安装及连接的符合性,电路连接及其性能的可靠性,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性,外壳多余孔的封堵及金属部件与整车的等电位要求。
对检验时提供的技术资料、自检记录提出了明确要求
出厂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不少于新规程附件C和附件D中首次检验的项目;使用维护说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性能参数、用途及其对使用环境的要求;
2.制动系统、电气系统和液压系统(或者气动系统)的原理图及其相应说明;
3.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
4.维护保养说明及其要求;
5.贮存、运输说明
6.车架号的位置(含观光列车车厢),安全装置和安全标志的位置与说明,安全注意事项。
应当装设安全监控装置的,使用维护说明书中还应当有其相应说明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经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自行检查项目不少于新本规程附件C和附件D中定期检验的项目:
最后,提醒使用单位要做好以下现场检验准备工作:
1.定期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准备:
①使用单位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新版自行检查报告、使用记录、维保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自行检查报告经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核对车辆车架号钢印与有关资料一致后,拓印粘贴在自行检查报告上。(如下图)
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样板
拓印车架号
②在叉车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禁止站在货叉上、禁止站在货叉下、手指或手被挤压风险提示,配备安全带的叉车还应当包括扣紧安全带标识。
③手柄操纵的驻车制动装置应当有防止意外释放的功能,该功能需在操纵手柄时自动锁紧。当车辆部件不符合要求时,应在检验前完成更换。
带机械防止意外释放功能的驻车制动手柄
④装有挡货架时,其开口尺寸必须有一边不大于mm。
⑤带踏板的站驾式车辆护翼打开时提升高度不得大于mm。
2.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3.将场车主要受力构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
(注:本文受篇幅限制部分内容有删减,具体要求以新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