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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应报废车辆为何成了“僵尸车”
在本报5月27日刊发的《“僵尸车”治理困在哪里》一文中,交警、城管、街道等部门从不同角度说明治理中存在的难点,也是导致“僵尸车”问题久治不愈的常见因素。稿件见报后,有读者、网友提出,这些“僵尸车”大多是已进入或即将进入报废阶段的老旧机动车,为什么那么多车主选择随处停放完成使命的老旧车辆,使之成为人见人恶的“僵尸车”,而不是按照既定设计,将其送入车辆报废程序,实现回收再利用?
车主:
正规报废收益低
办理程序不轻松
一位之前在青工作的安徽籍新市民王先生向本报舆论监督热线反映,自己名下有一辆面包车,多年前在市北区办理过户挂牌,后携车移居上海。由于车辆故障、维修成本过高,已将该车卖给废品收购站。直到近日,他到上海当地的车管所办理更换驾驶证业务,发现卖作废铁的面包车还有违章尚未处理,并直接导致他的驾驶证换领受限。而要处理违章,要么将车开到车管所,要么直接将车销户。销户前要将车辆送至正规的车辆报废拆解企业办理报废。上海车管所民警建议他到车辆注册地办理注销。
无奈之下,王先生到废品收购站重新买回那辆旧面包车,将其拖至正规的车辆报废拆解企业办理报废,取得了车辆注销所需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但是,因为车辆所购时间久远,机动车登记证明和行驶证都已丢失,而这些正是办理强制注销所必需的材料。怎么办?他致电本报和相关部门,询问青岛车管部门是否能够办理强制注销?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车管所工作人员。回复称,车主将车交到报废车回收公司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到车管所照相签字,可顶替机动车登记证书使用,以便完成车辆注销。
采访中,记者发现,王先生的经历并非特殊的个例。一些车主没有把应当报废的车辆予以正规报废,而是将车卖给不具有回收拆解资质的废品收购站,这可能会给他们日后办理车辆相关事务带来麻烦。那么,他们为什么不走正规报废渠道呢?
业内人士分析,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正规的汽车报废中车主收益低。目前,一辆私家车进入正规的汽车报废拆解企业能拿到的补偿不足千元,如果该车还背负大量违章,办理报废前清理这些违章还需要一笔花费,算下来,完成车辆报废车主很可能“入不敷出”。二是车辆报废过程中经常存在因证件丢失导致的办理注销所需材料不全问题。考虑到补办材料的麻烦,再加上收益微薄,不少车主于是对正规汽车报废望而却步,转而将旧车卖给不具有回收拆解资质的废品收购站,或者,找个地方随意停放,成为“僵尸车”。这也正是“僵尸车”大量存在且屡治不绝的重要原因。
回收企业:
私家车报废没有政府补贴
企业补偿与废钢价格挂钩
业内人士介绍,年6月1日前,我国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认定为“特种行业”,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原则上每个地级市只有一家回收企业。年6月1日起施行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但同时,新办法取消了“特种行业”限制,降低行业门槛,车主报废机动车将有更多选择。
目前,由于市场竞争不足,车主对汽车报废拆解回收缺乏了解,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面临回收企业少、回收收益低等问题。
记者日前来到我市一家具备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探访。在占地1万余平方米的厂区内,设立了钢结构远程电子监销区、钢结构非金属分类存放区和危废物存储仓库。为达到环保要求,公司特别配备了油水分离器、汽车翻转平台、废油液吸取回收等多种拆解专用设备。车间一侧,拆解下来的车桥正被叉车运上大货集中处理。厂区空地上,存放着不少待拆解的报废车。
这样热火朝天的工作场景在公司负责人看来是因为遇到了“好年景”——青岛市对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可领取最低1万元、最高5万元的淘汰更新补贴。“我们将有报废补贴的年份称为‘大年’,进厂报废的车辆是平常年份的4-5倍。”公司负责人说。
满足“国三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四个条件的货车提前淘汰可领取补贴,除此之外的车辆报废没有相应补贴,其中包括私家车。这也导致私家车主主动报废意愿不高。选择主动报废的私家车主通常在报废企业能拿到几百元补偿,“这个金额与市场废钢价格相关。前几年废钢价格走低,报废车补偿不过元。今年废钢价格好,给车主的补偿也高一点。”一位业内人士说。
但这样的补偿对私家车主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不少车主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没有选择正规的报废企业,而是将车推向了另外两个落脚点:缺乏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废品收购站;成为“僵尸车”混迹街头。
记者在崂山区某市政道路停放的一辆疑似“僵尸车”上看到一张收购报废车、黄标车的广告,电话联系了收购方。对方表示,以即将报废的大众宝来为例,铝制轮毂回收价元,铁制的元,都远高于正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补偿价。[来源:青岛日报编辑:光影]
青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中心负责人张序政:
优化报废回收产业链需时间培育
汽车回收报废企业作为汽车报废回收产业链中的一环,承接报废车辆的回收拆解工作。“五大总成”(发动机总成、方向机总成、变速器总成、前后桥、车架)拆除后参考废钢价格进入下游废钢企业,废钢价格走低,就会导致拆除的废钢可能在企业短暂积压,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给企业造成运营压力。
新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拆除的“五大总成”打破目前作为废钢处理的方式,按质论价。这就需要建立一套高效回收利用的产业链体系,尤其下游回收再制造企业形成规模和有效的市场竞争,使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现无缝衔接式协同回收再利用。作为一种特殊行业,依靠市场的力量优化报废回收产业链还需要时间培育。
执法部门
强制拆解缺法律依据
执法整治面临“尴尬”
正规车辆报废是机动车完成使命的最终且合法去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了不同车辆的报废标准,未规定强制报废的具体流程措施。对于普通私家车而言,车辆超过15年的,半年为1个周期。“超过3个周期脱审,车辆即达到报废标准,且无法恢复车辆正常状态,其他有关车辆的任何业务都不能办理。”青岛市车管所业务一科主任科员庞玉林说。但他同时强调,达到报废标准并不意味着可以进行强制拖车报废。对于达到3个周期未年审的车辆,省车管所系统会自动标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此时车辆再上路就属于违法,交警部门可以扣车拖车,但不能进行拆解报废。
长期停放在公共车位上的“僵尸车”很多属于此类:达到报废标准,但即使交警、城管、街道多部门联合执法,只要该车没有上路行驶,就不能拖车甚至强制拆解报废。另外,“僵尸车”如何界定?联合执法时各部门责任如何划分?这些问题在法律层面都没有严格的认定标准,联合执法整治常会面临执法无据的尴尬。
通常所说的“僵尸车”,是指满身灰尘、破烂不堪、无人问津或车辆机件不全,长期占用道路、居民楼院等公共区域,有弃用特征的车辆,是市民根据上述部分特征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和称谓。“主观判断和称谓不能等同于严格的认定标准,更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治理‘僵尸车’亟须法规支持。”市交警支队一位民警说。
具体来讲,对于停放在不同位置的疑似“僵尸车”,执法主体亦有不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长期占用道路、妨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僵尸车”,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处理。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区域停放的“僵尸车”,主要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辖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集中整治。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清理过程中没有被赋予处置机动车辆的执法权限,实施强制拖移等措施于法无据。“无论在道路还是小区公共车位停放的‘僵尸车’,都属于公民或者法人的私有财产,如不加区分地擅自实施清理,存在法律风险。”市北区合肥路街道一位执法人员说。[来源:青岛日报编辑:光影]
专家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法规处处长方芬:
多部门密切配合
依法整治“僵尸车”
治理“僵尸车”,核心是查验机动车年审记录和保险记录,判断是否达到报废标准。
根据重新修改并于年5月1日施行的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依法扣留车辆;对扣留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也对扣留车辆和强制报废的情形及其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车辆被扣留后,其所有人、管理人如果不前来接受处理,经交警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后,可以区分不同情形采取拍卖、拆除、报废等措施。
“僵尸车”由于长期停放,相当一部分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符合扣车标准。但这项工作涉及对财产的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并需要多部门和镇街的密切配合,共同发力,解决这一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疾。
青岛市政协委员、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海波:
尽快立法整治“僵尸车”
“僵尸车”严重浪费社会资源,影响城市形象,并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但是,由于国家尚没有制定关于“僵尸车”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导致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置“僵尸车”,特别是既非拼装也未达到机动车报废标准、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僵尸车”时,普遍面临无法可依的执法窘境,甚至形成了“僵尸车”越治理越多的尴尬局面。
建议青岛市尽快制定关于依法处置“僵尸车”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僵尸车”的法律定义、处置机关、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等,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置“僵尸车”时有法可依,依法遏制“僵尸车”不断增加的乱象。
编辑点评
“除冰”需趁早
据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当年末,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万辆,增长8.3%;其中私人汽车万辆,增长9.2%。这样的数字,不能不让我们为“僵尸车”治理的迫切性捏把汗。
与大部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一样,“僵尸车”治理无非三个基本路径。一是完善法治。已有众多学者、专家呼吁完善相关法律或出台地方性法规,尽快弥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使“僵尸车”治理有法可依。二是市场引导。车主不愿意通过正规渠道报废车辆,宁愿弃之为“僵尸车”,通常是算了经济账之后觉得不合算。拖车、办手续、处理违章,忙活一顿,最后从报废车回收公司拿到三五百元补偿,很可能“入不敷出”。如何把这笔经济账顺过来,需要旧车回收利用产业做大做强,企业赚钱了,车主拿到的报废车补偿才会涨上去。三是增强个人意识。汽车是大件个人消费品,像不能随便丢弃自己生产的垃圾一样,用旧了、报废的车辆也不能随意弃之为“僵尸车”,不仅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周边形象,更会对自然环境构成威胁。我们已经对难以降解的超薄塑料袋说“不”,全民动员不辞辛苦地实施垃圾分类,难道能让自己的旧车瘫在街头任其污染环境吗?
曾在东北住过几年。冬天雪后,男女老少都会提着工具到临近道路扫雪除冰,各单位、学校亦各有分工。“僵尸车”问题如同我们在发展中遇到的一场大雪,可能已经结了一些冰,需尽快清除,不可任其“冰冻三尺”。
[来源:青岛日报编辑:光影]